据了解,此案是茂县首例利用高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。
5月7日上午9时10分,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在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巡查时,发现2号机参加考试人员叶某胸前衣服上有一个小孔,疑似微**像头。民警随即进行检查,当场从其身上发现微**像头、信号发射装置、移动电源、微型耳机等作弊工具,监考民警当即将叶某带离考场并通知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。
经办案民警询问了解,今年4月,叶某通过路边“驾考包过”小广告联系到某驾考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,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8300元“驾考包过”费用。5月7日,叶某与王某碰头,王某将微**像头、信号发射装置、移动电源、微型耳机等作弊仪器佩戴在叶某身上并进行调试,调试完毕后,叶某进入考场参加科目四考试,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民警当场抓获。
5月11日,王某主动到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,并如实交代了在网上花费1800元购买作*器材、利用针孔*像头等考试作*器材帮助叶某在科目四考试中作弊的犯罪事实。
目前,叶某因驾考理论考试作弊被处以取消考试资格,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,罚款2000元,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王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茂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我国刑法规定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*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、舞弊行为的,取消考试资格,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;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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